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青岛**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要求被告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被告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青岛**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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