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胶国土罚字(2014)第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胶州**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监察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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