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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在强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胶计洋河镇计社费征字(2014)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胶计洋河镇计社费征字(2014)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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