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胶计阜安费征字(2013)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开庭听证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胶计阜安费征字(2013)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