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