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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5)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博费征字(2013)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博费征字(2013)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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