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博费征字(2014)4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博行执字第132-1号行政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至今未按裁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山东**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马**的银行存款47436元,如账面存款不足,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后折抵相关款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