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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41)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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