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常*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崔**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5)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40)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39)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8)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