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向原告王**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王**自接到交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原告王**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