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要求被告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某某、徐*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140号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某、刁某某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谢某某、李*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张*某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徐某某、王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87号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杨*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某某、高某某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种某某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