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诉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要求被告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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