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安旭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安**自2014年6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金仓街道仓北村一般耕地126平方米(0.19亩)建养殖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7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道仓北村村民安**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贰仟伍**拾圆整(¥2520元)。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2520元。被执行人对u0026amp;amp;ldquo;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amp;rdquo;的义务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u0026amp;amp;ldquo;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amp;rdquo;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安旭光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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