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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77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孙**自2003年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土地5400平方米(8.9亩)堆放石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77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3号村民孙**二十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的5400平方米土地上的石渣,恢复土地原状。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77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孙克召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的5400平方米土地上的石渣,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柞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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