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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王**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9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王**自2013年9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其他草地357平方米(0.54亩)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9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村民王**退还非法占用的357平方米土地;2、限王**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自行拆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王**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的3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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