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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唐振山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唐**自2014年7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驿道镇唐家村基本农田150平方米(合0.23亩)建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肆仟伍*圆整(u0026amp;amp;yen;45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唐**辩解涉案土地系集体所有,被执行人系本村村民,租赁本村土地合法有效,被执行人使用土地是村委划分的u0026amp;amp;ldquo;村南养殖区u0026amp;amp;rdquo;响应村委号召建猪圈合情合理,形式上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虽辩解租赁本村土地合法有效,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驿道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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