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一中学行政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一中学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8日以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丘市第一中学未缴纳该校职工周**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人社监理字(2013)第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依法缴纳周**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3251.8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理字(2013)第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依法送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丘市第一中学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人社监理字(2013)第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丘市第一中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人社监理字(2013)第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一中学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周**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3251.82元交至安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费199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丘市第一中学负担。

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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