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郭见人社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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