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护局与昌邑**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护局对昌邑**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昌环法字(2014)11号行政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法字(2014)11号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法字(2014)1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停止4吨燃煤蒸汽锅炉生产。

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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