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护局与昌邑市化工厂环保行政命令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护局对昌邑市化工厂作出的环保行政命令昌环法(2014)第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法(2014)第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作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法(2014)第22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农药助剂项目。

二、被执行人限你于2015年5月30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未批私建农药助剂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三、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