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毕得利因要求被告金乡**办事处履行成立金乡县西郊劳动服务社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法定职责,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得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得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得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