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范**、赵**于2013年12月18日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作出了新计育费征字(2014)1740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17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向其送达,被执行人未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费征字(2014)1740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17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内容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费征字(2014)1740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17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被执行人范**、赵**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范**、赵**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