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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持不服被告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预备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持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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