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泰山**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泰安**品公司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泰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安**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8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9月1日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市**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