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昊**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理局、第三人日照**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以房产过户有效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房产过户有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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