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昊**有限公司、莒县**理局与莒县**理局、第三人日照**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昊**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理局、第三人日照**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以房产过户有效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房产过户有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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