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滨州**属医院行政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滨州职**院社保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向滨州**属医院送达了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对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滨州**属医院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市人社局以滨州**属医院拖欠职工刘**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工资;欠缴刘**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未履行市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滨人社监理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要求滨州**属医院支付职工刘**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工资11600元,并加付赔偿金6000元;补缴职工刘**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7670元、医疗保险费3038元、失业保险费483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社会保险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滨人社监理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附属医院。滨州**属医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人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22日催告被申请人**附属医院履行该处理决定,滨州**属医院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人社局因滨州**属医院拖欠职工刘**的工资;欠缴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作出的滨人社监理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滨州**属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人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滨州**属医院将拖欠职工刘**的工资11600元、加付赔偿金6000元;欠缴刘**的养老保险费7670元、医疗保险费3038元、失业保险费483元,滞纳金2523.45元,以上共计31314.45元,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二、被申请人滨州**属医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569元,由被申请人**附属医院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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