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茌平县彤康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社工伤茌(2014)700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撤销了**人社工伤茌(2014)700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被告认为其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告知程序的错误,自行撤销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已达到诉讼目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茌**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茌平县彤康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