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45-1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社抚费征字13004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查询均无结果,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也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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