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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1日以被申请执行人王**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阳社抚费征字(2014)16041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内容是被申请执行人王**交纳社会抚养费95000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社抚费征字(2014)16041号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王**,被申请执行人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社抚费征字(2014)16041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王**交纳社会抚养费9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王**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95000元,执行费1525元。

被申请执行人王**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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