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3)第2664号、26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3)第2664号、26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3)第2664号、26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