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赔偿请求人王**的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王**于2014年5月4日以本院作出的(2008)沭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7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08)沭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并未违法采取保全等强制措施,赔偿请求人王**作为案外人,以该调解书经再审程序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调解书撤销与否与本案没有关联,其申请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九种情形之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赔偿请求人王**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