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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张*、张*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9日以被执行人张*、张*违法生育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罗人口费**(2013)030357、0303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5948元,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决定书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罗人口费**(2013)030357、0303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2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罗人口费**(2013)030357、0303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违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张*接此通知后三日内到临沂市**行政审判庭交纳社会抚养费35948元及滞纳金431元。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446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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