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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李翠绪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5月20日开始擅自占用罗庄区高都街道薛庄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园地250平方米(合0.4亩)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5)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本案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律义务由临沂**都街道组织实施,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所负上述二项以外的其它法律义务由本院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下附交款地点和收款单位账户等信息)

五、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由本院负责执行的法律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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