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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赵某某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赵某某作如下处罚:1、取缔;2、罚款18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庄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罗**罚(2014)03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罗**罚(2014)03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赵某某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临沂市**行政审判庭交纳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

三、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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