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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分局与袁*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工商行政法规,于2014年6月2日向其下达了临东工商市处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东工商市处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东工商市处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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