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海、候**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三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定抚费征字(2014)0001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111156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4)0001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4)0001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4)0001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