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初**、程漫漫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初**、程漫漫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初**、程漫漫作出成费征字(2014)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初**、程漫漫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103元,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0608元,共计24711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成费征字(2014)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9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另查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成费征字(2014)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初**、程漫漫必须自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4711元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