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计生费征字(2012-13]-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计生费征字(2012-13]-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计生费征字(2012-13]-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东计生费征字(2012-13]-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