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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政府、任金*与鹿邑县人民政府、任金*行政命令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因任*钟诉其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周口**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2)周*再字第1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鹿邑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张**,被申请人任*钟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07年4月2日,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鹿政土(2007)第4号《关于依法收回中国**泉加油站等单位和李**等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依法收回县城卫真路东段两侧控制区中国**泉加油站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5702.79平方米,李**等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759.88平方米,共计6462.67平方米作为卫真路东段道路及城市建设用地,收回注销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其中包括任金*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

一审法院查明

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鹿邑县卫真路东段南侧,栾台路东侧。2001年4月21日,鹿邑**理局为任**颁发了鹿国用(2001)字第2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11月28日,鹿邑**员会作出鹿计字(2005)185号《关于县建委开通卫真路东段工程项目的通知》,新建卫真路东段(栾台路至迎宾大道)全长1100米,红线宽50米,两侧建设区各15米,共宽80米,占地约132亩。2006年3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6)228号《关于鹿邑县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鹿邑县政府转用并征收农村集体耕地13.4642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9公顷;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2925公顷,共计18.0986公顷(详见附件),作为该县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2006年9月4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周**(2006)77号文件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鹿邑县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2007年3月20日,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2007)2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2007)2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7年4月2日,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鹿政土(2007)第4号《关于依法收回中国**泉加油站等单位和李**等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7年4月,任金*领取拆迁房屋补偿款4万多元,并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拆除。鹿邑县人民政府向任金*发放土地补偿款,任金*没有领取。任金*在自己未被征用的土地上已建六间两层楼房。2011年4月15日,任金*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鹿政土(2007)第4号《关于依法收回中国**泉加油站等单位和李**等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郸**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6)228号文件已经同意鹿邑县人民政府200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周口市人民政府周**(2006)77号文件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鹿邑县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2007年4月2日,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鹿政土(2007)第4号《关于依法收回中国**泉加油站等单位和李**等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任金钟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作为卫真路东段道路及城市建设用地。鹿邑县人民政府收回任金钟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公共利益、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的需要。2007年4月,任金钟领取拆迁房屋补偿款4万多元,并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拆除。鹿邑县人民政府向任金钟发放土地补偿款,任金钟没有领取。鹿邑县人民政府所作被诉的鹿政土(2007)第4号《关于依法收回中国**泉加油站等单位和李**等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鹿邑县人民政府所辩任金钟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因鹿邑县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郸**民法院作出(2011)郸行初字第316号判决,驳回任金钟的诉讼请求。

任金*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周口**民法院提起诉诉。

二审法院查明

周口**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郸城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鹿邑县人民政府为任金*颁发了(2001)字第2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的南北长度为18.87米,北侧东西宽为19.50米,规划50米路宽的卫真路占用上诉人宅基南北1.9米、东西19.50米。

二审法院认为

周口**民法院二审认为,任金*的土地登记的南北长度为18.87米,北侧东西宽为19.50米,鹿邑县卫真路规划宽50米,上诉人的宅基地南北长度除1.9米外其它并不处在己经规划的卫真路道路上,而大部分是处于道路两侧各15米的建设控制区上。规划的卫真路道路占上诉人宅基地南北长1.9米、北侧东西宽19.50米的土地面积是用于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收回;而卫真路道路两侧各15米的建设控制区的用途是用于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是以盈利为目的,本案被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收回上诉人在卫真路道路建设控制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显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周口**民法院作出(2012)周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1)郸行初字第316号行政判决;二、维持鹿邑县人民政府鹿政土(2007)4号文中关于收回任金*(2001)字第2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北部规划道路占用(南北长1.9米、东西宽19.50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三、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鹿政土(2007)4号文中关于收回除本判决第(二)项外任金*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鹿邑县人民政府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周口**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周口**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其二审相同。

周口**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据鹿邑县人民政府鹿政土(2007)4号文,鹿邑县人民政府收回本案争议土地的理由为:实施县城总体规划,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品位。但进行旧城改造不在收回该地的理由之中。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也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该地属于旧城区。其申诉称为为落实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收回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鹿邑县人民政府以政府财力紧张,让投资者略有盈余,完善了城市基础设,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将争议土地出让给他人用于房地产开发,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该收回理由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周口**民法院作出(2012)周*再字第17号行政判决,维持(2012)周*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

鹿邑县人民政府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1、鹿邑**员会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鹿计字(2005)185号《关于县建委开通卫真路东段工程项目的通知》,新建卫真路东段,全长1100米,红线宽50米,两侧建设区各15米,共宽80米,而周口**民法院(2012)周*再字第17号行政判决、(2012)周*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认定卫真路东段宽50米,对两侧各15米道路控制区不予认定为道路建设范围,割裂了公共利益,属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一审依法应当由周口**民法院管辖,而周口**民法院却指定郸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属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任金*答辩称:1、鹿邑县新建卫真路东段,全长1100米,红线宽50米,两侧建设区各15米,共宽80米,显然红线以内是路面的宽度,两侧建设区不属于道路建设范围,不属于公共利益。2、周口**民法院指令郸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周口**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周口**民法院(2012)周*再字第17号行政判决确有错误,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民法院(2012)周*再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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