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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开封**民法院(2013)汴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弯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关于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中山路以东,新务农工街以西,自由路以南,木厂街以北。占地面积约50亩,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和公共单位共799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8805.78平方米。

一审法院查明

开封**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8月1日,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函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2年9月6日,开封市**革委员会回复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2年8月2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回复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符合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8月2日,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对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报的该项目作出关于鼓楼区自由路南侧项目规划意见的函。2012年9月28日,鼓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主持召开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论证会。2012年10月3日,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2013年3月13日,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示》。2012年11月30日,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2月1日,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出具证明,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该社专用存款账户上截止2013年2月1日存款余额为20108919.26元。2013年3月8日,鼓楼区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2013年3月25日,鼓楼区人民政府区长魏**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3年3月25日,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张**的房屋在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张**不服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对张**房屋的适用和停止征收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开封**民法院一审认为,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经开封**革委员会、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符合开封市及鼓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符合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封**划局对该项目作出关于鼓楼区自由路南侧项目规划意见的函,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鼓楼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论证会,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鼓楼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经鼓楼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鼓楼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其所居住的是商品楼,是经合法批准的商业楼盘。鼓楼区人民政府对商品楼进行征收,无任何法律依据。2、鼓楼区人民政府的公告中称因公共利益需要,但却没有公共利益建设的项目,没有可以证明其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批文。3、征收程序违法,鼓楼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公告不公开、不透明,征收土地用途不明确。未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更没有征求业主的意见,未组织听证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对张**房屋的适用和停止征收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辩称:1、鼓楼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是开封市、鼓楼区重点建设项目,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进行征收,征收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文物保护和建设特色旅游街。该项目依法取得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文件并列入2012年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依法实施征收。2、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征收办、国土、住房、办事处、社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其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大多数群众认为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政策规定,故不需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但根据部分被征收人反映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示。鼓楼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予以公告。综上,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并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鼓政(2014)第38号《关于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中山路121号2号楼和木厂街45号院1号楼不予征收的决定》,内容为:“因规划改变,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原征收范围中山路以东,新务农工街以西、自由路以南、木厂街以北进行调整。调整后,该项目原征收范围内中山路121号2号楼(又称金桥大厦)、木厂街45号院1号楼(又称富辰商住楼)两栋楼房不予征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征收行政行为是对开封市州桥遗址文物保护区域周边的旧城治理和改建,并规划建设特色旅游街和综合商业服务街,征收决定涉及征收约790户房屋,而本案起诉的两栋楼房住户为35户,其余750多户已征收或拆迁完毕,绝大多数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鼓楼区人民政府对金桥大厦和富辰商住楼两栋楼房作出不予征收的决定,张**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征收决定对其房屋的适用、停止征收行为,现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房屋权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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