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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少华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腾**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腾少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腾少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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