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枝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区建设路分局撤销户口簿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冬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高*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魏*中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朱**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岳*来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