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穆**等诉被告郑州**服务中心不服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穆*安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穆**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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