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穆**、穆*安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穆**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军志、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蔡**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郭**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韩镇江、时良凤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胡**、张*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姚**、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刁广军、崔**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