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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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