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毛**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郭**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刘**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刁广军、崔**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被申请人董**、李**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赵**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蔡**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新磊、柴凤梅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