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徐**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刘**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蒲巧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万**、万*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夏**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岳**、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