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耿**、马**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侯**、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晏*、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张**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焦**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中科、贾**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刘**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建设、闫红丽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