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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关于陈**、韩*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表;2、韩*身份证复印件;3、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回执;4、管城回族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对十里铺村陈**、韩*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5、关于陈**、韩*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2011)258号)、《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郑*改(200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告请求公开《关于郑州市管**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回复称十里铺村属于城中村改造计划项目,依据(郑**(2007)103号),(郑**(2011)258号),《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改造项目。不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原告依法提出复议,2014年8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原告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依据郑**土局出具的国有土地证明,该信息应当存在。而被告回复称城中村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依据的内容与《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能作为十里铺村改造的依据。故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请求法院判令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信息公开答复;2、行政复议决定书;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土地证明。

上述证据证明十里铺村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原告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曾提起过复议,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郑村改(2006)10号文件,将十里铺村项目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2007)103号)、《郑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2011)2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故原告要求公开的“关于郑州市管**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信息不存在。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二)被告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将《关于陈**、韩*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送达给申请人。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三)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关于陈**、韩*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

1、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答复合法。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征收决定,被告查实后作出无该信息存在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且被告作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原告韩*向郑州市管*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郑州市**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2014年5月22日,被告郑州市管*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陈**、韩*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该答复,申请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3日作出郑*(行复决)(2014)50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管*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管*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另查明,十里铺村2006年11月经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列入郑州市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十里铺村的改造开始于2006年,而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征收决定没有相关规定,且被告也没有该信息。故针对原告韩*申请公开内容为“十里铺社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被告管*回族区人民政府经核实后作出无申请内容所描述的“十里铺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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