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源局与新密市**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7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密市**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大隗镇黄湾寨村寨西组耕地以东、村庄以西、耕地以北、郑州**限公司以南集体土地6063.0平方米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7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7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7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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