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安阳市**文峰分局返还营业执照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分局返还营业执照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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