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分局返还营业执照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宋**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伏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诉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芹诉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伏诉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诉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