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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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