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赵**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诉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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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计生委与郭某某、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安阳**计生委与段某某、孙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安阳**计生委与尹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安阳**计生委与朱某某、王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