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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李**、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李**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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