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李**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凌诉被上诉人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郭*杰诉被上诉人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娄*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韩学嵩诉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韩**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孟*纪诉被上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周成字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董**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原阳县蒋庄乡东孟尧村第一村民小组李**等人、原阳县蒋庄乡东孟尧村第二村民小组杜**等人不服原阳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赵**诉被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