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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等41人诉封丘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等41人诉封丘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行初字第001(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行初字第001(1-4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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